中國水產頻道報道,(記者 朱鵬景 通訊員 姬鴻雁)買魚藥來治魚苗的“車輪蟲病”,不但沒治好還死了5萬多斤魚。養殖戶將廠家、經銷商、銷售人員一并告上法庭。經廣東珠海市斗門區畜牧獸醫局鑒定,養殖戶所買的“車輪必殺”藥屬于質量不合格產品。近日,斗門法院對此作出判決,生產廠家賠償養殖戶損失70余萬元,經銷商承擔連帶責任,售藥人員屬于職務行為,不承擔責任。 “車輪必殺”查出不合格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養殖戶梁某2013年3月檢測魚苗發現車輪蟲,遂前往一家水產藥物公司,通過工作人員黃某購買了9支山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車輪必殺”。投藥不久,梁某的魚塘大量魚浮頭,他馬上向黃某求助,但大量的魚繼續死亡。兩三天內,梁某養殖的魚死了55572斤。 “車輪必殺”是山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產品,由該水產藥物公司代理經銷。2013年3月21日,珠海市斗門區消委會、畜牧獸醫局、工商局等到現場了解情況、取樣鑒定。經珠海市斗門區畜牧獸醫局鑒定,“車輪必殺”屬于質量不合格產品。2013年3月25日,該水產公司因涉嫌非法經營假獸藥被珠海市斗門區畜牧獸醫局立案查處。 銷售員免責 廠家須賠償 被起訴后,“車輪必殺”的生產者山西某生物科技公司辯稱,該藥品是完全合法的產品。“車輪必殺”明確注明“本產品禁止用于桂花魚、食活類魚”。原告養殖的是紅魷魚,紅魷魚在魚類分類是食活魚類。黃某是經銷商的員工,也是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向原告賣藥時黃某在銷售時沒有盡到正確指導原告如何防治魚病,導致使用不當,也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經銷商,即某水產藥物公司作為一個專門經營獸藥的企業,沒有審核藥物產品是否具有生產批準文件,造成銷售假獸藥產品,存在過錯。黃某是被告某水產藥物公司的員工,售藥是履行職務,所銷售產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單位承擔賠償。而藥物生產者、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給原告梁某經濟損失72萬余元,某水產藥物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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