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前沿網,網聚全球水產華人!

水產前沿網 | 網聚全球水產華人

 找回密碼
 注冊

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釋公布 最高可判死刑

2013-5-4 08:24| 發布者: Say-say| 查看: 49434| 評論: 0|來自: 中國水產頻道綜合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3日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解 ...

  中國水產頻道綜合報道,據中國青年報5月3日電(記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解釋自今天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當前食品安全形勢十分嚴峻,近三年來,人民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案件,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全鏈條、嚴密的刑事法網,對于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將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采取列舉加兜底條款的形式,規定了五種情形,增強了可操作性。
  
  只要具有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等情形,就屬于犯罪。
  
  此外,解釋還明確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釋結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準。
  
  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食品安全問題,解釋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
  
  另外,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據介紹,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較大關系,解釋明確了從嚴懲處食品監管瀆職犯罪,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
  
  

123下一頁
轉載聲明

1、本網站所有注明“來源:水產前沿網”的文字、圖片和音視頻資料,版權均屬于水產前沿網原創(獨家)所有,非經授權,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不得轉載,授權轉載時須注明“來源:水產前沿網”。

2、本網所有轉載文章系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確注明來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轉載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立即進行刪除處理。

3、如需轉載本網非原創(獨家)文章,同樣建議注明該文章的出處和作者信息。

掃描二維碼手機閱讀

最新評論

重點推薦

討論熱點

    微博互動

    免責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水產前沿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水產前沿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水產前沿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水產前沿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本網轉載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15天內來電或來函與水產前沿網聯系。聯系方式:020-85595682。

    Archiver|手機版|關于我們|廣告業務|加入我們|聯系方式|免責聲明|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