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水產前沿 唐東東 郭振強在中山的養殖場及簡易板房 魚塘邊搭建的簡易板房屬違建?5天后將被強拆!——1月15日,在中山市坦洲鎮群聯村北合隊承包260畝魚塘的郭振強,再次收到中山市國土資源局通過發包方群聯村委傳達的通知。在上周一(1月7日),郭振強已經收到中山市國土資源局開出的《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接受調查通知書》,稱其存在擅自對位于中山市坦洲鎮群聯村北合隊小組土名“西灌河南邊”地段處面積約1000平方米(折合約1.5畝)的土地實施“搭建簡易棚、硬底化場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和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于1月8日前往坦洲國土分局接受調查。 郭振強如期前往分局,但拒不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皬膩頉]有遇到過這種事情,我那么大的養殖面積,要人管理也要堆放農資用品,沒有房子怎么搞?太氣人了!”郭振強是珠海斗門白蕉人,2017年12月15日與發包方中山市坦洲鎮群聯村北合隊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對方將當地261畝農用土地出租給郭振強作為種、養殖之用,承包期為10年。據郭振強反饋,該處土地原為磚廠,已閑置八九年時間。除該養殖場外,郭振強還在坦洲另有3處養殖場,分別為107畝、90畝、120多畝,總計接近600畝,其中涉事養殖場為總場。 《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接受調查通知書》 《水域灘涂養殖證》 本想安心投資水產養殖,不料卻遭遇這種鬧心的事情。對于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所言的三處違規,郭振強做了解釋:其一,自己已經在2018年4月27日取得了由中山市政府頒發、可用于該地段養殖的《水域灘涂養殖證》,屬于合規養殖。按慣有的邏輯,管理260畝魚塘需要有配套的農資用品存放區、管理人員生活區、實驗室以及培訓、辦公區。2018年7月份左右,郭振強分別向當地農(漁)業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局遞交了申請施工的設計圖紙,但沒有得到明確答復。由于此時養殖場塘口基建快接近尾聲,為減少投資損失,讓養殖盡快走入正軌,2018年8月份郭振強按原規劃搭建了上述養殖配套基建,但建設途中一直沒有相關部門人員前來阻止。直到2019年1月7日,才被認定為違建。 其二,實際養殖配套基建只有400平米左右,其中管理人員生活區、實驗室以及培訓、辦公區共計300平米,農資用品堆放區100平米。(筆者致電國家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副局長李書民時,告知養殖配套基建一般不超過2%即可。按260畝塘口面積算,配套基建不超過3400平米是可行的) 其三,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所言“違建”部分,原先為洼地,因此郭振強做了回填處理。這點或許被認定為違反“第四十二條”。 郭振強稱,原本自己非常配合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的執法工作,前期說硬化區域太多時,自己也立即將部分水泥路挖掉,重新恢復泥路!昂髞碛终f搭建的棚面積太大,要拆掉,我就一下子來氣了!惫駨姳硎痉浅2焕斫,盡管自己確實是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先建了,但也是事出有因,接受不了這種強硬的執法。國家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副局長李書民在電話中也表示,雖然走的程序上有瑕疵,但養殖配套基建還是需要有,如果拆了又要重新批、重新建,也是件耗費人力、財力、物力的事情。因此,李書民建議是否可以補走程序或以罰款的方式來處理,而非清拆。 拆掉過多的水泥路 不過,筆者也通過當地渠道了解到,目前中山市全力整頓非法占用耕地的現象,每個季度都會通過衛星定位拍照。據該渠道反饋,郭振強位于群聯村的養殖場屬于農業用地,硬底化屬于農業用地的雷區;而且,按當地的規定,1000畝地只能報建幾十平方,且只能做農具房,還需要通過國土、建設、農業等部門以及當地村委批準后才能建。“現在國家保護耕地,大家重視起來了,以前是可以鉆空子,但現在沒人敢隨便批準建。所以既沒有走程序,還建這么大,又硬底化,算是撞在槍口了,沒辦法! 與發包方中山市坦洲鎮群聯村北合隊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養殖場板房設計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顯示: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如果你有些什么建議,可以留言支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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